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凡具有法人地位的申请者的产品要出口到欧盟国家时,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就要使其符合CE认证的指令要求,及所涉及的协调标准。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送样前,要确认其产品符合有关的新方法指令和协调标准要求。 二、申请人可以从CTL公开文件、中,确认拟申请的CE认证产品须符合的欧盟指令。 三、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也可提出书面申请,但需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当申请人和制造商不一致时,须提供双方合作的协议书。 申请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获得产品CE认证*的一个法人单位。申请人是产品CE认证*的持有人。同样承担责任质量方面的责任。 制造商:一个进行或控制产品制造、评定、处理和存储等阶段,使其能对产品持续地符合有关要求负责,并在这些方面承担责任的位于一个固定地点的组织。 五、当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人盖章的代理申请CE认证委托授权书。 六、某电工产品的一个或多个样品已经按照欧盟的的某个协调标准进行了测试,并且证明了该样品符合该项标准。CE测试*只有在附有有关测试报告时才有效。测试报告应包括按有关标准进行测试的结果。 七、产品评价活动计划,是CE测试的一个时间安排。只要双方都遵守这个时间安排,就可以基本保证申请人按期得到CE 测试*。 八、CE认证申请的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应按规定编制技术文件并至少保存十年,以备产品在欧盟市场受到质疑时,方便地提供。 九、CE认证的企业,还必须编写一份EC合格声明,声明产品符合欧盟的新方法指令要求和协调标准的要求。并且与技术文件一起保存。 LVD是欧盟法规中历史较悠久的指令之一,它起源于1973年2月19日颁布的理事会指令73/23/EEC。由于当时欧盟成员国拥有各自独立的国家标准和法规,为了使商品能自由流通于欧盟各国,欧盟理事会颁布了低电压指令73/23/EEC,其目的正是为了协调欧盟各成员国有关设计用于特定电压限值内的电气设备的法规。又于1993年加上附件 (Amendment)93/68/EEC,并将施行日期延长至1995年1月1日。指令规定所有电器产品在额定范围内列入受控制,必须遵守该指令之条款,该指令在1997年1月1日正式强制施行。 2006/95/EC于2006年12月12日开始实行并替代旧版73/23/EEC,依然是用来协调欧盟各成员国有关设计用于特定电压限值内的电气设备的法规。 低电压指令 2006/95/EC适用范围是使用电压为交流在50V至1000V和直流75V至1500V之间的电气设备。LVD的目标为确保指令覆盖范围内的低电压设备的安全性。这里所讲的安全性并非单纯的电气安全,而是指LVD范围内的产品所有方面的安全,包括:机械安全、化学、噪音、震动等。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